湖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后评价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公路建设投资效益,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做好后评价工作,根据交通部交计发[1996]1130号印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后评价工作:
1、高速公路项目
2、长度超过50公里的二级公路以上的公路项目
3、利用外资的公路项目
4、特大型独立公路桥隧项目
5、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项目
后评价工作的重点是国家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二、进行项目后评价的必备条件:
1、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2、至少通过两年以上的通车运营实践。
三、后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实行后评价的项目分为国家、交通部、省和市(州)四个管理层次。
国家和交通部管理的在本省境内的后评价项目,按国家计委和交通部的规定执行。
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和本条规定,交通部和省共管及省管重点公路建设工程列为省交通厅管理的后评价项目并组织后评价工作,按年度下达计划。
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和本条的规定,各市(州)自行确定所管辖的后评价项目并组织后评价工作,按年度下达计划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四、编制后评价报告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市(州)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开展工作。后评价报告应按照交通部交计发[1996]1130号印发的《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五、后评价报告的审查:
省及市(州)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省交通厅将修改后的报告连同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备案。
交通部管理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由省交通厅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省交通厅报交通部。
国家计委确定的后评价项目,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六、项目后评价审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七、凡属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即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八、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九、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十、重要的公路改建和路网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实行。
十一、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